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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

shopping.longhoo.net  2008-2-26 7:20:17  推荐本稿  短信订阅

  【龙虎网报道】“近两年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有所提高,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做适当调整。”这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去年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议案说明时说的话。

  据相关部门分析,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全国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会发生一些变化。预计今年工薪阶层有70%左右的人不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只有30%左右的人要负担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对于广大纳税人是个利好消息。减除标准提高了,从另一层面上来说,也就增加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南京地税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

  “少扣40元,够我一天生活费”

  我市目前有150万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16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计算,有45—55%的纳税人因月收入不满1600元而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之后,无须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将进一步扩大,“去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还有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每月总收入在2500——3000元左右的市民可能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新标准实施后,我市地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减少约4.5亿元,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也将进一步减轻。在扣除“三费一金”免税收入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6000元的工薪阶层,每月将减轻税负20—60元。张小姐在一家家具城工作,每月收入2500块钱左右。“年轻人的花销比较大,我每月的收入也就2000多块,每个月还要交几十元税。”张小姐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按照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自己每月应纳个税为(2500—1600)×10%-25=65元;实行新标准后为(2500-2000)×10%-25=25元,“算下来至少可以少扣40块钱,够我一天的生活费呢!”

  附加费扣除标准下调400元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标准也从原先的3200元降到2800元。由于享受附加费用扣除标准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因此这次调整对外籍人员的应缴纳税款没有影响。例如,某在宁工作的外籍人士,其2008年2月和3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为10000元,那么2月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1600-3200)×20%-375=665元,2008年3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2000-2800)×20%-375=665元,其应纳税额没有发生变化。不过,由于国内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因此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以及可以扣除附加费用人员的费用减除差距进一步减小。

  此外,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减除的必要费用也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就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保持一致,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下月起,费用扣除标准涨400元

  下月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正式使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既然3月份开始实施新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如果2月份的工资薪金放到3月份再发,是不是就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而有些纳税人则私下里打起了“小算盘”。对此,南京地税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算是取得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反而要多缴税。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三次变化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该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政策无变化

  日前,国税总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3月1日起将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任何变化。

  据了解,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及2005年12月19日颁布、并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旧《条例》,涉及股票转让收入的第九条内容均为:“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阮春芳 陈军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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